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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7-28 字体:【】【】【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8


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关于印发〈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严格落实国家“营改增”改革、资源税改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困难企业相关税收。全面推行“一窗一人双系统”联合办税模式,进一步创新优化办税流程。(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自20174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三)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610号)要求,自2016415日起取消和停征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1)。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716号),自201741日起,取消或停征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2)。(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自201771日起,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宗地图件绘制费、测量成果利用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城建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费。放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五)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服务性收费,依法参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1号)规定的收费优惠标准执行(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项目免征、城市绿化补偿费等收费项目按标准的3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按标准的2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严格按照《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0%、协议出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5%、其他交易服务费降低20%。(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

(七)进一步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继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与行政机关分离,从源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

(八)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对依法依规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开展检查,政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搭建的医保、税收、房地产、旅馆业治安等网络平台软件及技术维护所需费用严禁向被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已经收取的要予以清理、取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利率政策。综合运用再贷款、准备金、利率等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信贷平稳增长。加强金融服务收费行为自律,规范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

(二)畅通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规定,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围绕实体经济的需求,大力发展创业金融和普惠金融。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和结构,建立健全以投贷联动为核心的金融服务模式。

(三)加大银行中间业务等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取消不合理收费。针对实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服务需求,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探索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无抵押贷款,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信贷债券发行、中小企业信用互助计划等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创新,将娄底建设成为环长株潭城市群重要的科技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创新基地,推动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同时综合考虑实体企业的环境风险和成本,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将资金更多地向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领域倾斜。

(四)加快发展本土特色中小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围绕做大做强娄底辖区内农商行,打造地方金融品牌,有效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成立金融控股集团。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与其他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在业务创新、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的对接,充分发挥地方金融业在娄底经济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五)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发展直接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壮大资本实力,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健全担保费补偿机制,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提升服务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对于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的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并按约定比例分担信贷损失风险。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娄底银监分局)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不断调整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着眼推动放权由数量向质量转变,以清理审批链为重点,抓住项目投资、工程建设、民生民利等重点问题,对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同类或关联审批事项同步取消下放的措施办法,增强简政放权的针对性和协同性。(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全面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全面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督促行政审批机关按要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加强对经济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通过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进一步激发经济园区的内生动力和活力,提升园区服务企业、发展经济的核心作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

(四)认真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深化“先照后证”改革,确保2017年底前赋予所有企业统一代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积极推进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等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共享。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同时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重点治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全面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和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粮食局、市科技局)

(七)稳步推进中央、省属驻娄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属驻娄企业的水、电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驻娄企业的水、电分离移交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对监管企业进行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费用列入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项目,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降低社保缴费率,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一是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51日起至2018430日止,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20%降低为19%,201711日起至2018430日止,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二是科学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将原有的三类行业调整为八类行业,在维持工伤保险基金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降低低风险行业费率;对工伤事故发生率低的企业实行费率下浮,并予以表彰奖励。三是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由0.7%降至0.6%。(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出台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一是积极发放稳岗补贴。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经申报并符合基本条件的,给予稳岗补贴。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二是实行工伤保险缓缴。对效益下滑,难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实行定点帮扶,与其签订工伤保险费缓缴协议,保障相应企业工伤职工权益,暂缓工伤保险费征收,待企业效益好转再补缴工伤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三)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

(四)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我市人口基础信息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成本。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实行奖惩、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当地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

(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充分尊重企业和职工意见,统筹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先按照最低缴存基数、最低缴存比例缴存(即缴存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缴存比例为5%),再逐步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月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部分可以免缴。对管理基础薄弱、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逐步扩大范围至全体职工。因停产满1年或连续亏损2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或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的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加快推进非公有制单位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试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一)降低工业用电价格。从201611日起对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化肥用电)价格下调1.08/千瓦时。从201691日起大工业用电价格在目录电价上降低2.58/千瓦时,停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7/千瓦时。自201711日起,下调省电网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量目录电价1.57/千瓦时。从201761日起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网娄底供电公司

(二)积极推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电力、天然气等领域改革,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加强企业水电气等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积极推进全市工业企业与发电企业的电力直接交易;加快建设工业用水厂,为工业园区和大型工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工业用水。加快工业用气、工业用热的供应系统规划设计,将煤气、天然气和热气输入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网娄底供电公司、市商务粮食局、市住建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一)合理确定地价水平,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允许招拍挂后分阶段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租金结合各县(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全面提升土地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测与监管,如果用地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如期开竣工的,不予安排下期供地。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快推进征地拆迁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加快新征土地交付。(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三)工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库房等向地上拓展、地下延伸;对房地产项目地上、地下一体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不计容积率,不缴纳土地出让金。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文化创意、高科技产业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精密仪器生产线、汽车零配件生产等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

(四)对经认定的新兴产业用地、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对“招大引强”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一般性招商引资项目,由受益财政从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价款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分别奖励50%40%30%左右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发改委)

七、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进程,进一步整合城区零担物流进园区,充分利用园区的基础条件,促进物流集聚化发展。积极推进物流企业等级评定,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粮食局)

(二)优化通行证发放政策、完善配送车辆通行需求管理、增设城市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能力基础研究,建设“统一标识、专用停靠、许可通行”的配送车辆通行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八、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一)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专项行动,围绕重点行业开展“+互联网”创新试点工程,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推动传统制造业产业转型、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二)组织实施新兴优势产业链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计划,支持重点新产品研发项目和重点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开发,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支持推广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种技术,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三)深化央企对接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产品结构,加快提升我市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加大服务企业力度,指导市公交公司大力推进公务车辆租赁服务,弥补公交营运亏损;指导市自来水公司做大水业,探索组建水务投;支持华达汽车空调公司异地搬迁,确保业绩持续增长。(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发改委)

九、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张希慧、分管工交的副市长方建荣担任正、副召集人,各减负降本的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减负降本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优化办)。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确保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强化政策宣传。通过举办降成本政策培训班、印发降成本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切实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吃深吃透降成本政策,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措施。?

(四)强化督促考核。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市发改委(市优化办)反馈落实情况(市优化办,联系电话:0738-8269995,邮箱:ldyhb110@163.com)。降成本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优化办)、市经信委(市减负办)、市审计局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取消和停征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取消或停征的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相关措施政策文件依据


附件1

 

取消和停征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农业部门

1.农产品产地认定收费

2.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3.烟花鞭炮安全质量合格证工本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知识产权部门

4.专利纠纷案件受理费

5.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6.专利技术许可合同鉴证费

卫计部门

7.卫生监督管理收费中的证照工本费

卫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8.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民族宗教部门

9.清真食品认证费

 

                                                娄政办发〔201731 

 


附件2

取消或停征的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7项)

发展改革部门

1.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公安部门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3.环境监测服务费(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其他单位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其收费仍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白蚁防治费

  5.房屋转让手续费

  国土资源部门

  6.测绘仪器检测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6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交通运输部门

  3.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4.卫生检测费

  5.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农业部门

  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检测收费

  7.兽药审批检验收费

  8.检验检测费

  9.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0.计量标准考核费

  11.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费

  12.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

  13.仲裁检验检定收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4.认证费。包括:GMP认证费、GSP认证费

  15.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食品检验费、化妆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6.中药品种保护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科研所检测收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3.培训费(三个月内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费

  2.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3.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附件3

 

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

 

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娄底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金融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国网娄底供电公司、市优化办


附件4

相关措施政策文件依据

 

页码

具体措施

文件依据

2

一(二)

财税〔201718

3

一(四)

湘发改价服〔2017516

8

四(一)

人社发〔201636号、湘人社发〔201738号、娄政办发〔201527号、娄政发〔201619

9

四(二)

湘政办发〔201545

9

四(三)

财税〔201718

11

五(一)

湘发改价商〔20161号、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湘发改价商〔201789号、发改价格〔20171005

13

六(四)

娄政办发〔2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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