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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化条例》解读

作者: 文章来源:经信委 发布时间: 2014-08-27 字体:【】【】【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将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信息化行为,促进信息化发展,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意义重大。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1、规划编制。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编制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2、三网融合。积极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三网融合”;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的监督管理。

  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一是制度设计(第12条、第14条);二是全程监管(第13条)。

  4、信息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从设计、资质、验收、标准4个方面予以规范(第13、14、15、16、51、52条)。

  (二)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机制,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披露、出售、获取、提供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信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1、两化融合。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设计研发、生产装备、生产过程、经营管理等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设中小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2、农村信息化。加强对农村的信息服务和指导,推进农村现代远程教育;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应用。

  3、电子政务。第28条明确了电子政务建设的主体、目标、措施和要求。

  4、社会服务信息化。有关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健全社会管理信息网络,提供与民生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

  5、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建设和应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加大信息化投入,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作、生产、经营中的应用。

  (四)信息产业发展。

  1、明确优惠政策。政府要制定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信息产业发展。对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以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投资融资、土地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政策优惠。

  2、发展两型产业。企业设计、制造电子产品时,应当采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3、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要求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商要遵循诚信守法规则。

  (五)信息安全保障。

  1、建立6项制度。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安全通报和责任认定制度。

  2、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用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

  3、明确法定责任。信息网络和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要建设信息安全系统,使用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

  1、规定省市县政府责任。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信息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信息化政府项目管理,支持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推动电子商务建设和应用,制定信息产业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2、规定省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任。负责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审查管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推进“两化融合”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加强对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3、规定省市县其他有关部门责任。编制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专项规划;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信息网络,提供民生信息服务;对公共信息服务进行督查并公布;加强农村的信息服务和指导;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平台,促进政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审核和监管;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督查,依法查处信息化领域违法行为;负责信息系统国家安全的督查及反窃密技术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信息系统保密、密码的督查;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的监管;加强信息资产的监管;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强化统筹规划。

  对信息工程建设、“三网”融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予以规划。

  (三)强化政策支持。

  坚持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

  (四)强化行为规范。

  对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电子交易服务、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或运行、信息资源采集与利用等进行了规范。

  (五)强化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7项监督检查、3项监督管理、1项审计监督、5条禁止性条款的罚则、3项行政处罚权(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条例》赋予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19项行政职能。

  (一)行政许可(1项)。对信息安全工程和财政性信息工程的项目审核。

  (二)行政处罚(3项)。

  1、对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而承揽信息工程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一至三倍罚款。2、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将信息工程投入使用的处罚:警告、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3、对非法披露、出售、提供、获取信息的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至3万元罚款。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项目(11项)。

  1、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2、信息工程竣工验收。3、信息服务市场。4、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和个人。5、电子交易服务经营单位和个人。6、信息安全人员、制度、预案。7、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建设。8、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9、财政性信息工程建设。10、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11、公共信息服务情况。

  (四)其他行政行为(4项)。

  信息化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非财政性信息工程的备案,财政性信息工程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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