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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 2016-01-20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113 

    

  

  关于加快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市重点建设项目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引领、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0号)等相关文件,现就加快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遴选和储备机制 

  (一)明确遴选范围。市重点建设项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要求,项目个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遴选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影响、能够对全市经济增长起到有效带动作用的项目。一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择优遴选事关全市长远发展,基础支撑作用强、带动力大、影响面广的铁路、公路、水运、机场、水利、油气管网、信息基础设施、能源、电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是重大产业项目。遴选的市重点产业项目,既要注重体量大、影响力突出的大公司、大项目,也要着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培育引导一批具有良好成长性、在细分领域有突出优势、具备做大做强潜质的中小型企业项目。三是重大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高污染、高耗能和消耗资源型项目以及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原则上不列为市重点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均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严格遴选标准。市重点建设项目要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原则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综合交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重大产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民生和社会保障、重大生态环保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三)建立储备机制。市发改委(市重点办)负责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推荐谋划的项目,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市重点建设储备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待遇,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加大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一)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保障,并按建设进度要求科学有序供地。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涉及林地占用的,林业部门优先保障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 

  (二)优先配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各地通过减排腾出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向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利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所在县市区难以保障时,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相应指标。 

  (三)优先支持建设资金。各级各部门应积极协助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市内相关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市重点建设项目。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和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通过PPP、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推动社会投资的市重点项目与金融机构资金对接会常态化,通过搭建银企对接平台,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列入市重点建设储备库的项目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优先安排前期经费。 

  (四)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办理重点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实行“简化审批环节、推行并联审批、规定限时办结”,压缩时间,提高效率,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对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实行市直有关部门对口跟踪落实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服务和推进工作机制 

  (一)建立领导包干负责制度。每一名市级领导挂点1-2个市重点建设项目,每个市重点建设项目明确一个责任单位和一名责任人。在不影响原有分工情况下,挂点市级领导对项目的前期工作、申报审批、征地拆迁、要素配置、开工建设、环境优化直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牵头负责。 

  (二)实行协调服务机制。建立和完善市级领导联系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市重点办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调度、协调服务,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点评制度,每年组织2次全市性重点项目建设巡视讲评活动,促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 

  (三)强化项目建设责任制。每年年初,市人民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法人下达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法人要根据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书进行责任分解,确保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标考核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每年115日前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上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协调、服务、建设情况进行责任目标考核。对各县市区主要考核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和属地协调服务保障情况等,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考核行政许可、督促推进、协调服务事项;对项目法人主要考核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通报,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 

  (一)建立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督办制度。市重点办负责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市发改部门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为重点,积极开展项目稽察;要有效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组织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廉政建设等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督察、约谈、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被黄牌警告的,要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限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不良业绩记录名单,向全社会公布。 

  (二)建立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要加大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制定合理的审计方案,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跟踪审计。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超过批准概算投资规模10%以上的,须审计机关审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实行市重点建设项目退出机制。对逾期不能开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重点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同时限期追回其它已享受的政策待遇,未开工项目配置的用地指标立即调整使用。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准入条件及退出规定,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为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投产项目是指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经开工建设,按合理工期年内继续施工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具备开工条件,本年度内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市重点项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要求,项目个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范围。遴选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市重大项目库项目,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 

  (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其他领域的重大项目。 

  不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纯商业房地产项目、高能耗高污染及消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行业单纯扩能项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其它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原则上不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用地节约集约,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节能要求; 

  (三)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五)申报的项目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已由相关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项目申请报告,具备年内开工的条件; 

  (六)市重点办研究认为有必要列入的其它准入条件。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1.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航电枢纽、机场、航道建设、港口码头等项目; 

  2.总投资3亿元以上,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库区跨县市区或跨河系调水、单站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单机60万千瓦以上“上大压小”低排放燃煤火电项目;核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项目;总里程50公里以上的输油、输气长输管道工程;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2万千瓦及以上光伏电站项目; 

  4.大中型水库,以及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项目; 

  5.总投资10亿元以上,由市及市级以上统一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可由牵头组织协调的单位统一打捆申报。 

  (二)重大产业项目。 

  1.总投资1亿元以上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新能源、生物、信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总投资1亿元以上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3.总投资1亿元以上,由市及市级以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其它工业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4.总投资1亿元以上,由市及市级以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旅游景区开发、主题公园项目; 

  5.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1.纳入全省、全市统一规划、计划或方案,由省、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和其它直接惠及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 

  2.总投资1亿元以上,由市或市级以上审批或备案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项目。 

  总投资1亿元以上,由市及市级以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水土保持和生态系统恢复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娄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市重点办申报。中央在娄企业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重点办备案。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市重点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申报时间:每年1130日前。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项目简介; 

  2.项目可研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准入审定。 

  市重点办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核实并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经市发改委研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重点办公布。 

  第九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在7月份进行适当调整。 

  (一)退出。市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重点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1.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没有实质性开工或连续三年目标进度达不到80%以上的; 

  2.督察、审计、监察、财政监督发现严重违反国家、省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骗取套取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设与原批准内容不符,以虚假项目谋取政策支持的; 

  3.拒不服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 

  (二)增列。对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的,年中按程序报批后可增列进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条  为了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可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市重点建设储备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待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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